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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星期一

政策公告

关于开展省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作者:发布时间:2020-04-02

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社会团体:
    现发布《省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事项须知》,该须知已登载在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www.ahnpo.gov.cn)。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指导、督促其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填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材料(完成脱钩的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可以直接登陆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完成网上填报)。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自4月15日起正式启动年检工作,年检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延后至7月15日。
    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对社会团体填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各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为加强年检的监管效果,根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省民政厅将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社会团体,并结合其他问题线索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组织实地核查,综合确定2019年度年检结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未在7月15日前报送年检材料以及虚假填报的社会团体,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省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2020年3月26日



附件 

省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实施2019年度省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912月31日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省级社会团体,均应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1.准备年检书面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自4月15日起登录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www.ahnpo.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年度检查报告书》,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于5月15日前一式三份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

2.网上填报年检材料,开展审核工作。515日至7月15日,登录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要求填报年检信息,上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JPG或PDF格式)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正、反面)。省民政厅依法依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不真实的,将打回补正,填报人须及时修改完善(完成脱钩的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可以直接登陆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完成网上填报)。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社会团体应当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2019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2018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应当报送本社会团体2019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4、报送年检书面材料,下达年检结论。待省民政厅审核办结后,社会团体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年检报告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2020年7月15日前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民政窗口根据审核意见,下达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19年度的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2019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19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自身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四、年度检查结论公布和年检盖章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将在有影响力的省级纸媒、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通知公告”栏目公示,请各单位及时关注。逾期未按规定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五、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在接受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51-65350880、65350890、65350885根据提示音按4。

2.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电话:0551-65606020、65606034、65606151。

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电话:0551-62999785、62999786。

原文链接:http://www.ahnpo.gov.cn/webinfo/tzgg/tzgg/20200327/15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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